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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


法院揭谎言 公司赔双薪

[字号: ]  2018-06-07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就发文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漆晓东与其曾经工作过的家具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完全具备上述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可是,该公司虽承认他确实在为本公司干活,也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却矢口否认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双方打了一年多官司。直到6月1日,二审法院才以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按现有证据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判决公司向漆晓东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00元。
  员工入职未签合同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漆晓东今年46岁,是河南省濮阳市人。近年来,他一直在上海、广州等地打工,2016年5月22日来到北京。经朋友曹立波介绍,他入职北京一家家具公司工作。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办公家具、木制展架、门窗产品,给他安排的工作是为客户安装木门。
  与以往不同的是,代表公司与他接洽的公司员工毕行未安排他住进公司宿舍,也没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事情。毕行只告诉他:“你的工作就是根据公司订单,到客户家里安装木门。橱柜、展架之类,不用你管。”
  “我问给什么待遇?毕行说实行计件工资,安装一个门75元钱。”漆晓东说,毕行还答应他每天的工资不会低于240元。
  “这样的待遇,如果扣除吃饭、租房住宿的费用,一个月下来剩不了多少钱。可是,不干吧,还得到别处去找工作,既花路费也未必能找到如意的工作。想想自己出来快半年时间了还没挣到钱,我就同意了毕行的安排。”漆晓东说。
  转眼间两个多月过去了,公司一直未给他发工资。他找毕行问原因,对方说早已给他预支了。这时,他才知道自己此前领过的生活费,被公司抵顶工资了。
  “我领过的钱加起来只有5000元,比约定的工资少了一半还多,怎么能这样抵工资呢?”漆晓东想进公司找老板问个究竟,但门卫以“不是公司员工”为由,不让他进公司的大门。
  这一下,把他弄傻了!
  “为公司干了两三个月的活儿,到现在竟然不是公司的员工?这是什么道理?”漆晓东十分不解。
  主张雇佣却无证据
  仲裁一审企业皆输
  进不了公司的门,见不着公司的人,就连毕行也不接他的电话了。无奈,漆晓东和妻子贺英只能再次找曹立波帮忙。曹立波与公司办公室主任郭立联系后,贺英才获准进入公司商谈漆晓东的工资问题,而漆晓东仍被堵在门外。
  商谈结果令漆晓东非常失望。后经多方咨询,他才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于2016年5月22日至8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其支付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万元。2017年6月6日,仲裁委裁决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其支付2016年6月22日至8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500元,驳回漆晓东其他请求。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持原答辩理由起诉至法院。
  公司诉称,本企业系专业家具制作公司,公司所属固定员工均在公司内工作,接受公司管理,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到客户处安装家具木门的人员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存在随时的雇佣关系。这些安装木门的人员有活就干、没有活就歇着,也可以去做别的事情,根本不用到本公司上班。漆晓东正是这样一个安装木门的临时雇佣人员,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作出全面否定仲裁裁决内容的判决。
  漆晓东辩称,他一直在公司工作,受公司指派安装木门,双方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公司称双方为劳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于法相违背。仲裁委已经确认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司虽主张其与漆晓东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属临时雇佣关系,漆晓东工作存在随意性,但未对这些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漆晓东已经实际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故确认双方之间属劳动关系。
  关于漆晓东的工资,法院要求公司提交漆晓东工作期间公司安装木门的单据,以及与安装木门员工的工资结算单,公司未能提交。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于公司不提供该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漆晓东在庭审中陈述其工资为日工资加计件工资,故法院对其陈述予以采信。
  漆晓东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与漆晓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法院判决公司向漆晓东支付相应期间的双倍工资。
  阻挠自有员工作证
  法院认定公司说谎
  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漆晓东在相应期间从事木门安装工作,所安装的木门由公司生产,具体到哪里安装听从公司员工毕行安排。漆晓东无保底工资,每安装一个木门支付80元左右的报酬。
  为证明漆晓东仅是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公司提交了2016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的工资表、考勤记录,证明本公司包括毕行在内共有十几个员工。漆晓东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并称工资表、考勤记录中显示的毕行就是具体安排他工作的人。
  漆晓东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日期分别为2016年5月27日、6月19日、7月5日、7月28日的收据4份,显示钱款性质均为生活费,具体数额依次为1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其中,5月27日、6月19日的收据上交款人处均签写有“毕”字。漆晓东解释说,此处的“毕”字即是指上述工资表和考勤记录上载明的毕行。但公司称收据上无公司签章或相关人员签字,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也无法确认“毕”字系指何人。
  漆晓东还提交2份录音光盘及相应文字整理记录,称该录音证据分别记录了其妻贺英于2016年8月25日在公司办公室与郭立、毕行商谈工资结算事宜的过程,以及他本人与郭立打电话商谈受伤赔偿事宜的过程。公司认可漆晓东与郭立之间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公司称,无法确认另一份录音的真实性。
  曹立波出庭作证,称其将漆晓东介绍到公司工作,并让他有事直接与郭立联系。公司称,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漆晓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曾要求公司通知郭立、毕行到庭说明情况,但他们都未能到庭,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公司称漆晓东之妻曾到公司领取漆晓东剩余报酬16380元,但不能提交该笔钱款的核算依据和计算清单。此种情形下,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鉴于公司向漆晓东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达2万余元,按照双方讲述的单个木门安装费用,可以推断出漆晓东为公司提供的劳动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综合以上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漆晓东接受公司管理、领取公司报酬、其工作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系劳动关系。由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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