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出游还发朋友圈
员工被公司"实锤"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讯 因病请假,理所当然应当在家静养。然而,员工宋阿姨(化名)却在病假期间游玩,旅途中还不忘发朋友圈留念。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关系。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宋阿姨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宋阿姨2012年7月19日入职被告公司,岗位为外场服务员。2016年3月17日,宋阿姨在工作时摔倒撞到头部,造成头部以及腰部受伤。除了停工留薪,公司又连续准予了病假。不过在发生工伤事故休息了一年多之后,宋阿姨收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因:员工宋阿姨自2017年2月16日开始休病假至今,病假单上疾病诊断为腰疼、腰突症、骨痹症等骨科类病症,但在此期间其一直外出游山玩水。宋阿姨提供的病假证明单上病情与实际身体状况不符,这种欺骗不诚实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服务组员工手册严重违纪条款。”
宋阿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98170.94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宋阿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及工资617.39元,未支持宋阿姨其余仲裁请求。宋阿姨于是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宋阿姨微信朋友圈截屏打印件及公证书证明,她自2016年3月发生工伤后直至2017年4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经常在外游山玩水,其实际身体状况与病假单的病情不符。且其一直在朋友圈炫假期的行为,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了恶劣影响。宋阿姨辩称,朋友圈中部分照片系亲朋好友来沪看望时一同拍摄的,还有部分照片是在家附近公园拍摄的,均不能直接反映原告平日生活状态。宋阿姨还提供了一份家人拍摄的视频、贵阳开阳县猴耳天坑的网页打印件、原告本人微信朋友圈2017年2月6日评论的截图,证明自己2017年2月19日、2月21日在贵阳开阳县,并非朋友圈中陈述的“云南景点”,只因虚荣作祟才作此陈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向被告提交因腰突症等病情需要休养的病假单后,仍前往景区游玩,有违病假制度初衷。被告据此认定其存在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