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为承揽关系,其与劳务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风险责任分配差别大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陈立烽 何霖昌)一方花钱请另一方干活,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当产生纠纷时往往各执一词,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仔细加以甄别。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由林某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余元。
2017年11月26日上午,武平县某机砖厂的破碎机发生故障,该厂员工周某联系林某上门维修。林某接到通知后,立即携带维修工具与周某共同前往机砖厂对破碎机进行维修。维修工作由林某、周某两人共同进行,报酬由两人等额享有,维修所需零部件由某机砖厂按林某、周某意见购买。
第二天上午,由于维修过程中操作不慎,周某脸部被维修中的机器零部件砸伤,周某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林某先垫付1000元。后经鉴定,周某下颌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经基层村镇两级组织调解不成,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机砖厂和林某连带赔偿因提供劳务遭受损害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周某接受某机砖厂要求共同维修破碎机,以交付维修好的破碎机为工作成果,并以此工作成果取得报酬。维修过程由林某、周某两人共同完成,维修方案由两人自主决定。因此,周某、林某与某机砖厂之间应属于承揽关系。周某请求某机砖厂赔偿因提供劳务遭受损害的各项损失不予支持。
但是,林某与周某共同接受某机砖厂的承揽工作,承揽的报酬由两人等额享有,两人形成共同承揽关系。林某、周某作为共同承揽人对承揽事务同享成果,共担风险,对承揽工作过程中对他人或自身造成的损害亦应共同承担责任。林某、周某在本案承揽工作过程中,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导致周某受伤,两人均有过错,应共同等额承担周某所受损失,即林某应对周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由林某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21957.09元的50%即110978.5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元,仍应赔偿109978.55元。
对此,法官分析称,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某、林某与某机砖厂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按接受劳务一方要求提供劳务,并接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差别在于:一是承揽关系以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为标的,定作人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本身。劳务关系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务过程为标的,至于此种劳务过程是否一定导致相关定作成果的完成,尚不确定。二是劳务活动的完成通常处于用工者的具体指示和控制之下,因此用工者也应承担被用工者因劳务活动产生的相应风险。与此不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通常只关注最终成果的完成,并不关注完成成果的过程,也缺乏对完成该成果的劳务活动的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