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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

农民工凭企业负责人银行转账记录成功维权

[字号: ]  2019-03-04   阅读次数:  来源:中工网    

  在企业工作仅半年,李贵芳就遭遇了欠薪,但自己手中没有劳动合同等证据,仅有企业负责人的一纸银行转账记录单。不过,经积极维权,她不仅成功认定了劳动关系,还讨回了血汗钱。
  老家在河北省磁县农村的李贵芳2016年4月入职北京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岗位为保洁员,约定月薪为30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自2016年10月后,物业公司开始延迟发放工资,甚至断月发放,2017年4月以后干脆不发。于是,李贵芳将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的工资。
  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裁决认为,因李贵芳提交的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清单及工服照片未显示与物业公司的关联关系,因此,李贵芳要求确定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依据,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相应工资的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在仲裁败诉后,李贵芳开始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霍薇看到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仅有银行流水,而交易方显示为“王美玲”,霍薇律师认为证据有些不充分。
  通过查询企业工商信息,霍薇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影”,与王美玲无任何关系。不过,李贵芳表示,“这个公司就是王美玲的”。
  “第二天,我准备好介绍信等材料即到丰台区工商局调查,发现该物业公司于2017年9月将法定代表人王美玲变更为张影。也就是说,李贵芳在职期间物业公司是利用王美玲账户发放工资的。”霍薇律师说。
  此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李贵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该院支持了李贵芳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工资2.4万余元。物业公司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霍薇律师告诉记者,虽然物业公司没有以公司账号发放工资,但以法定代表人的账号发放,亦可以证明代表的是公司行为。同时,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明其转账行为是个人行为,因此获得胜诉。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讲师王侃对记者表示,虽然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普通案件,但是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的工资并非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劳动关系?能否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本案判决说明,法定代表人利用自己账户长期、持续、按月、稳定地向劳动者的账户转账,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关系。同时,法定代表人需举证证明其转账行为与公司无关,若无法证明,则应当认定其转账行为代表公司,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王侃说。
  霍薇律师表示,当前有很多小微企业通过业主等个人账户支付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事实和法律,也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目前审理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主要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考虑的三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李贵芳案符合以上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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