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什么时候,姬斐都认为自己公司的吴老板是能力超强的人,其不光白手起家,还连续创办两家经贸公司,业务遍及市场调查、会展服务、国际工程招揽及技术语言翻译等领域。在这里,他跟随老板连续打拼5年,一步步从普通员工成长为市场销售主管、市场营销总监。与此同时,他也从单纯拿工资的变通员工变成不要底薪、只拿业务提成的高风险、高收入管理层中的一员。
“到市场上招揽业务,按业务量拿提成难度比较大。即使这样,有人看我业绩好提成高,就想方设法压低提成数额。”姬斐说,公司先是按业务量分配提成比例,之后不断提高定额,接下来又按实现利润分配提成,最后还拖着不予发放。无奈,他提出离职。
岂料,公司不仅不支付欠款,还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双方之间没有用工关系,只有合作关系、代理关系。“难道公司把员工的工资说成是提成,就可以泯灭劳动关系吗?”面对姬斐的质疑,本案历时2年之后于8月23日终审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两家公司需连带支付姬斐业务提成26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667元。
各项证据相互印证
公司依然否认用工
姬斐今年34岁。2012年7月16日,他入职吴老板创建的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自即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姬斐担任市场部业务员,试用期工资为3600元,转正后工资为4500元。
5年后,因公司拖欠业务提成费用,姬斐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科技公司及基建公司连带支付业务提成款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姬斐的6项诉讼请求是:两家公司连带支付:1.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提成;3.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6日基本工资98000元;4.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提成;6.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3330元。
为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姬斐提交了科技公司、基建公司多年间向其支付工资、借款、差旅费的银行交易记录。同时,他还调取社保缴费记录,显示科技公司于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基建公司于2016年1月至11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科技公司称,姬斐于2013年7月31日已经离职。基建公司提交证明书一份,该证明书显示:姬斐因个人原因决定于2013年7月31日起解除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姬斐对此不认可,称不是他本人签字。
法官询问为何科技公司为姬斐缴纳社保至2014年9月?基科公司称,姬斐离职后只拿销售代理提成,社保由公司支付。公司替员工代缴,是公司给员工的基本保障。
基建公司辩称,2013年8月后,姬斐与基建公司、科技公司是合作关系,姬斐为两家公司做业务。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姬斐的收入只有提成,提成比例是完成业务纯利润的7%。
姬斐承认其收入支付方式发生变更,自己没有底薪。但是,他与基建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因两家公司系同一个老板,二者之间系混同用工。关于这一点,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
提成难度一再增加
员工收入仍未兑现
基建公司称,2014年2月起,姬斐与公司间的合作方式变更为业务达不到100万元就没有提成。“这是变相增加提成难度。”姬斐对此不予认可。
姬斐提交2014年度国际工程数据中心考核奖励协议,显示该项目销售目标为200万元,提成方法为完成100万元的提成率为10%,完成销售目标提成率为20%,每年12月底审核,次年1月份发放。协议上加盖有公司公章及吴老板签字。
姬斐提交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盖有科技公司公章的承诺书,内容为:公司承诺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姬斐2014年度业绩提成款365574元。姬斐完成2014年销售收入2358944元、纯利润1827873元,提成比例20%。科技公司主张从未出具该文件,系姬斐骗取章证而来。
基建公司提交2014年姬斐的业绩明细,显示姬斐的业绩为963464.4元,销售毛利362121.64元。姬斐对此不认可,主张整个公司数据中心的营销都由他负责,一部分非他签署的协议也是他本人的项目,他没有冒领他人项目的情况。
为证明一部分业务不是姬斐完成的,基建公司提交两份电子邮件,显示另外两个单位于2017年6月出具的证明,证明相关业务系吴老板签约完成。
姬斐对上述两份邮件不予认可,并称2014年业绩中确有一部分业务不是他做的,但他负责整个的翻译和销售工作,所以业务量应归入其名下。
姬斐提交盖有基建公司公章的在职证明一份,内容为姬斐2015年1月起在公司工作至今,担任市场营销总监。基建公司对此不认可,称其从未出具过上述文件,系姬斐骗取章证偷盖而来。
姬斐提交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盖有基建公司公章的承诺书,公司承诺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姬斐2015年度业绩提成款275293.29元。当年,姬斐完成合同总额1124359元、利润834222.11元,提成比例33%。基建公司对此均不认可,主张系姬斐骗取章证偷盖而来。
由于公司拒不兑现上述提成费用,姬斐于2017年3月提出离职。
所谓离职并未离岗
劳动关系没有消灭
对于2015年度的业绩提成,基建公司主张姬斐存在重复计算业绩的情况,且双方之间没有关于提成比例的约定。对此,姬斐主张上述承认书均是吴老板向他提供的,对于2015年的提成比例仍沿用2014年签订的奖励协议。两家公司则主张,应当分别在2014年、2015年的收入中扣减12%、15%的项目分成。
对于2016年的提成情况,姬斐主张其与基建公司签订有分成协议,约定按照纯利润的33%提成,且分成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当年,基建公司向其支付提成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科技公司成立于2007年,基建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7日,两家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姬斐主张其只有一段劳动关系,两家公司系混同用工。庭审中双方曾有调解意向,姬斐要求两家公司支付30万元,两家公司表示同意。后因支付周期长,姬斐要求加10万元的延期惩罚条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提交证明,主张姬斐已经离职,但在庭审中陈述“2013年7月22日后姬斐成为公司的销售代理,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不相一致。在姬斐否认离职证明系其签字的情况下,公司在其离职后继续向其支付工资费用、缴纳社保,却不能提交合理解释。因此,对科技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姬斐的劳动报酬虽变更为只有提成,没有底薪,但姬斐仍受科技公司管理、仍为科技公司提供劳动,法院认为此时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姬斐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科技公司为其缴纳了20个月的社会保险。此后,姬斐为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基建公司做业务,基建公司为其缴纳了11个月的社会保险,两家公司对姬斐构成混同用工。根据密切联系原则,法院认定姬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姬斐提交的科技公司、基建公司承诺书加盖有公司公章,但无吴老板签字,结合两家公司与姬斐、客户等签订的奖励协议、合作协议均有公司公章和老板签字的实际,在公司质疑相关文件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姬斐的主张。同理,对于其业绩单中有互相重合的部分予以扣除。
据此,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连带支付姬斐2014年、2015年提成26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667元,驳回姬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