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假期就应该按照什么样的形式和规矩进行休假,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人们也都是这样做的。对于女职工哺乳假期,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应当执行的休假方式是: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林英姿生育小孩后,因有几天时间需要休假,经公司批准合计休息了5天。事后,公司却以其本应享受的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假进行抵顶,扣除了她40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此后,又将她提前下班哺乳小孩的行为视同早退,并依照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将她辞退。她不服公司决定,并以公司违法为由提出多项赔偿请求。9月23日,法院判决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欠薪、加班费等9万余元。
哺乳时间折抵休假
公司以违纪辞女工
林英姿今年34岁。经网络招聘,她于2012年4月18日入职北京一家电子公司。该公司主营半导体材料生产、研发及电子产品、器件、元件销售业务。
由于专业对口,加上个人勤学上进,公司很快任命她为质量部部长,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4月19日,公司又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林英姿月工资为11000元。其中,包括补贴1000元和绩效考核工资1000元。
2016年11月21日,林英姿生育一个婴儿。在2017年3月14日至18日期间,她经公司批准休假5天。因当时正值产销旺季,公司不让员工休假,她便用哺乳假期替代正常休假,折算后的总时间数是40小时。
此后,林英姿在2017年9月21日至11月21日期间继续按哺乳假期上下班,每天提前1小时下班回家喂养孩子。
“也许是该出事。在2017年11月10日,即哺乳期将要到期的时候,我又因事需要请假。”林英姿说,当天,她向公司请假一天,并提交了请假卡。在该请假卡上经理审批处,她请自己的业务主管经理肖阳签字确认。
“我认为自己的请假手续很完备,以前也是这样做的。但是,公司却不认同,并说我伪造了主管经理肖阳的签字,骗取假期,应当按旷工对待。”林英姿说,没过几天,她就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公司发出该通知的时间是2017年12月2日,主要内容是:林英姿在2017年9月21日至11月21日期间每天早退1小时、在2017年11月10日旷工1天并伪造部门领导签字的请假单,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提出多项请求
仲裁之后提起诉讼
“解除劳动合同时,我在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825元。”林英姿说,她没想到公司会这样对待她。其实,她早就对公司不满了。尤其是公司无故克扣其通讯费用、降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费用的做法,让她感到难以忍受。
谈起公司的不当行为,林英姿能说出很多。
譬如,公司从2017年4月起,就单方取消了她月工资中的补贴;在2017年5月至7月间,将其月绩效考核工资降低为750元;此后,在8月至10月期间又恢复为1000元。林英姿说:“我向公司提出质疑,公司的解释是我的考核得分不满100分,绩效考核工资就不会全额发放。”
“公司部长级别的员工每月享受通讯补助200元,普通员工每月享受通讯补助100元。”林英姿说,在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公司每月仅向她发放了100元的通讯补助。问及原因,公司称从她生育小孩时起,就将她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普通员工了,所以,按照普通员工的标准发放相应的费用。对此说法,林英姿不予认可。
与公司交涉无果,林英姿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提出10多项赔偿请求。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公司向林英姿支付:1.2017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350元;2.上述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2022.99元;3.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日期间饭卡余额1812元;4.2017年11月1日至12月2日期间的工资10189.66元;5.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绩效工资1000元。
林英姿同意上述裁决第二项至第五项,不同意第一项并诉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公司则同意仲裁裁决。
认定早退有悖法理
法院确认公司违法
林英姿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除裁决内容外,再由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000元、2017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4000元、2017年4月1日至11月30日通讯补助差额800元。其理由是:在相应时间每天提前下班1小时不构成早退,也不存在伪造领导签字的行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林英姿在相应期间每天提前1小时下班的行为是否构成早退这一问题,审理本案的毛希彤法官认为,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本案中,林英姿在哺乳期内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虽然她在2017年3月14日至18日经批准休了40小时的哺乳假,但是,即便该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相应的休假时数也仅能涵盖林英姿40个工作日的哺乳时间,据此不能排除林英姿在2017年9月21日至11月20日期间享有的哺乳时间的权利,故林英姿在该期间每天提前1小时下班不构成早退。
关于林英姿是否存在伪造部门领导签字请假,以及林英姿在2017年11月10日是否构成旷工这一问题。毛希彤法官说,当天,林英姿未到公司上班。其提交的请假卡上有主管经理签名,公司主张系林英姿伪造签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笔迹系主管经理本人笔迹。根据该鉴定意见,法院认定林英姿不存在伪造部门领导签字的请假行为,相应地,她也不存在当天的旷工行为。
法院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即便林英姿在2017年11月21日早退1小时,该行为也未达到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由此,可以认定公司与林英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林英姿诉求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判决公司向林英姿支付周六日加班工资2022.99元、饭卡余额1812元、欠薪10189.66元、绩效工资1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900元、工资差额8750元、通讯补助差额800元。各项合计总额为9447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