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越来越紧张,尤其是繁琐的体力劳动,由于年轻一代大都不愿意从事,使得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不招入大量的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入职。也避免不了会发生工伤事故,那么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发生了工伤事故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呢?
■案情回放:
年满60岁职工出工伤
申请工伤待遇起纠纷
武某于1956年4月9日出生。2016年3月28日,武某到某制药公司上班。
2016年5月13日上午,武某在邯郸市某制药公司上班时意外摔伤,共住院治疗42天。2016年10月23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武某属于工伤。2017年4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果,鉴定武某属于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间为11个月。
由于工伤待遇无法与企业达成一致,2018年9月11日,武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制药公司给付武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
劳动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均未支持武某要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仲裁经审理认为,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时,武某年龄已超过60周岁且已开始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故武某要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武某于2016年5月13日发生工伤事故后就不再到某制药公司上班,且武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故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4月12日终止。对于武某的诉讼请求,某制药公司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予以支持。关于武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武某主张的工伤鉴定费,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某制药公司应予支付。
劳动仲裁裁决:某制药公司给付武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63214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与劳动仲裁裁决内容一致。
武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工伤发生之时没有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某制药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武某工伤时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某制药公司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武某也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某制药公司应支付武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照距离退休年龄而逐渐递减,达到退休年龄是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为武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某公司不再支付武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审法院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某制药公司支付武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专家观点:
未办理退休手续
应享受工伤待遇
“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雪梅律师对此案评析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 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条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当其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工伤复发,需要进一步治疗,以及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故而设立的待遇,是正常职工享受不到的。该规定适用对象虽未明确将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排除在外,但目前大多省市制定的实施办法倾向于对未达退休年龄在职人员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了限制,对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进行一次性支付。因为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后,虽然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关系解除,但工伤保险关系并没有解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案中,武某受工伤时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某制药公司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武某也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考虑到武某的工伤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且不符合《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某制药公司应支付武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那么,武某未办理退休手续职工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照距离退休年龄而逐渐递减,到达退休年龄时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为武某受伤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某制药公司不再支付武某的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