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提出辞职请求后用人单位需要多长时间作出批复,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偏偏在这个问题,小徐与其所在公司之间产生了矛盾。
小徐说,他曾经在10个月前向公司提出过辞职请求,但是,公司没有批准。此后,他就继续在原岗位上班。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公司竟然在10个月后又以同意其辞职为由,让其办理离职手续。这一下,让他十分恼火!
据了解,小徐于2017年春节后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同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合同期限为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结束。合同到期后,公司未提出终止,他就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后来,小徐有了新的工作机会。于是,他于2018年4月28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信。信的内容是:本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现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自愿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日起离职,请公司做好相应安排,做好工作交接。
由于机会转瞬即逝,小徐跳槽未跳成,而公司也未立即批准他的辞职请求,所以,他就安下心来在公司工作。岂料,过了10个月,即2019年2月28日,公司通知他:因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且你已提交辞职信,根据你在合同到期后拒绝新的工作安排、拒签新劳动合同及2019年1月连续旷工2天的事实,同意你的辞职申请,即日办理离职手续。
接下来,公司停缴了小徐的社会保险,也未向其发放最后两个月的工资。
法院判决
小徐不满意公司的决定,以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被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被受理。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对于到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公司称小徐不愿意续签。小徐予以否认,并称公司拒绝与他续签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小徐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应当依法在一个月内即在2018年4月30日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其经公司书面通知后不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然而,公司没有这样做。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依法向小徐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经计算,二倍工资差额为23568元。
对于公司是否应当向小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法院认为,《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在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本案中,小徐提出辞职后,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后与其办理离职手续。此时,小徐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再以同意辞职申请为由解除与小徐的劳动关系违法。由于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徐确有旷工行为,所以,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10492元。
据此,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近日,公司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