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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

微信记录助力“断案”,员工被判赔款10万

[字号: ]  2020-07-09   阅读次数:  来源:中工网    

  在一起因违反竞业限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采信了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关键证据,判决违约员工赔偿原公司10万元。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根据今年5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物可作为“呈堂证供”。
  杨杰(化名)曾于2015年11月23日入职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济南科技”),担任售后工程师,并与济南科技签订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
  《竞业限制协议书》规定:杨杰在与济南科技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两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内任职。济南科技在杨杰离职后两年内,给予杨杰每月保密补偿。该协议同时约定,如杨杰违反此协议,必须向济南科技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8年9月1日,在合同履行期间,杨杰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济南科技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按月向杨杰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00元。
  杨杰离职后,很快就入职山东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下称“山东科技”)。济南科技认为,公司主要经营内容与激光设备相关,杨杰在济南科技原工作岗位为售后工程师,在工作过程中会涉及激光设备的相关工艺及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而山东科技在经营范围上与济南科技存在部分相同内容。
  2018年11月20日,济南科技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杨杰向济南科技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获得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杨杰不服,提起诉讼。
  杨杰称,其本人未到山东科技工作。原公司则出具《2018年11月15日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王某与杨杰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杨杰在离职后入职山东科技。
  该案主审法官、高新法院民商事团队负责人曲劲松介绍,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被呈上法庭,其中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等。对于这些新兴电子证据,应考虑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曲劲松解释,在本案中,济南科技提交的聊天截图是真实的,通过对证据提交的原始载体的查看发现,聊天对象的微信号绑定的正是杨杰的手机号码,可以证实聊天对象是杨杰本人;证据的提取是合法的,与本案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加上本案其他证据的佐证,可以认定杨杰违反了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杨杰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负责激光设备的安装、维修,且需要对激光设备的安装进行培训,在该工作过程中会涉及激光设备的相关工艺及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故杨杰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
  济南科技按照协议约定,在杨杰离职后按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杨杰离职后因不满两年,即入职与济南科技存在竞业关系的山东科技,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杨杰支付济南科技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驳回杨杰的诉讼请求。
  杨杰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涉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曲劲松说,双方均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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