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24日澎湃新闻网报道,2020年1月6日,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陆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其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1月14日,陆某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事后,公司以陆某旷工累计超过3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及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涉事公司非但未以宽容心、同理心看待劳动者为父亲操办丧事这一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民间习俗的请假事由,反而机械适用企业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开除员工,让人气愤。好在,劳动仲裁机构和一、二审法院依据事实、法律和情理作出了裁判——“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这给诸多用人单位都上了一堂法治课。
通常,“开除”适用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但揆诸现实,不少以婚丧嫁娶或亲友生病等事由请假的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在是否准假、准假天数、旷工天数等问题上产生分歧,继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案例不少。
婚丧嫁娶、看望陪护重病亲友,这些请假事由只要是真实的,用人单位于情于法都应尊重和批准,并应以最基本的道德、民俗和善意去评估,而不能想方设法惩戒员工,更不能按照企业单方对考勤管理的理解去“创造条件”“拼凑条件”将劳动者扫地出门。
用人单位有依法依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证劳动秩序的权利,但尊重法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解其为人子女、父母的人之常情,同样是企业责任和义务的一部分。
“六稳”“六保”政策的第一项都指向了就业,足见就业的重要性。在此语境下,用人单位更不应动辄顶格使用开除手段,而应该秉持合法合理、宽容及善意原则,掌握好管理的边界。这不仅是为员工好,也是为企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