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是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关键节点,很多劳动争议由此引发。在具体实施中,每一个法律要件、每一个实施步骤都很重要。
单方解除程序不规范引发争议
2018年5月,汪某入职某软件公司,担任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2020年3月,汪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连续旷工5天。在此期间,部门负责人多次与汪某联系,均没有联系上他本人。2020年4月,公司向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写着:“鉴于你在岗期间连续旷工五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从即日起,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突然被辞退的事实,汪某表示难以接受。2020年5月,汪某提请劳动仲裁,随后官司一直打到了法院,汪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之前,公司认为汪某肯定败诉,因为辞退汪某既有客观事实,又有制度依据,并且事先向汪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而,仲裁委和法院均判决公司败诉,裁决公司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让公司始料不及的是,官司败诉的关键,在于公司解除汪某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公司工会,被认定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分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纪情形只属于一般违纪,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警告、记过乃至留厂察看等批评教育手段,但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就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吗?没那么简单!用人单位要依法解除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动者,必须同时符合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要求。
实体要件方面,劳动者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并要提供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上面要有相对应的处罚依据。就本案而言,软件公司不仅要有证据证明汪某存在旷工5天的事实,还要证明公司规章依法制定、合法有效,规章上有无故旷工5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
程序要件方面,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要依照以下步骤处理:(1)收集并固定劳动者违纪证据;(2)对照劳动规章,评判劳动者违纪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3)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意见;(4)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这四个步骤要逐步实施,不能跳跃或省略某个环节。
单方解除忘记通知工会,有啥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经常把关注点放在单位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制定、解除合同通知书决定是否规范送达等常见问题上,往往忽视了“通知工会”这一细微却十分重要的程序。
专门设定事先通知工会程序,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创新举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与此相对应,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七条)为用人单位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提供了审判尺度,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少数用人单位管理者出于轻视工会组织,或者从思维惯性出发,认为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是多此一举,可有可无。但法律不容亵渎和轻视,对于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来说,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要履行的“法定事先必经程序”。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前没有履行通知工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让不少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略感失望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用人单位履行通知工会程序上,给用人单位手下留情,规定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通知程序,也属于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判为合法。
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单方解除时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对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时履行通知工会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对于那些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要参照执行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在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时,也要强化证据意识,单位工会或所在地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签收证据、出具的意见,都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万一今后发生争议,这些都将是证明单位履行法定通知程序的“呈堂证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