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优秀案例 > 正文

返回首页

优秀案例

莫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造成两败俱伤

[字号: ]  2021-07-19   阅读次数:  来源:中国法院报    

  “我主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要一分钱的补偿金,为啥还要我赔偿经济损失?”6月22日,刘志威收到了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后觉得委屈。作为工作了11年的老员工,放弃了“铁饭碗”竟被企业追责。6月30日,仲裁庭当庭宣告的裁决让他知道,原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也要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
  这名员工之所以被追责并输了官司,主要是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其实,不只是部分员工在与企业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方面“吃了哑巴亏”,企业在这方面“栽跟头”的情形也不少见。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中,因不按法定程序走惹上官司的案例可以说比比皆是,不少企业还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心生恐惧,将其视为“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于劳动者而言,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可以长期在企业工作。尽管法律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多倾向于维护后者的合法权益,但这种合同也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所带来的损失。显而易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企业都不失为双赢。
  令人意外的是,原本旨在互惠劳动者和企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往往在实践中让二者两败俱伤。在劳动者看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意味着有了“铁饭碗”,也可以不受约束地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必要时可以主张赔偿。也正因此,不少劳动者总是把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在首位。
  但在企业眼里,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意味着要把前者“终生养起来”,还要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前者给予经济补偿,等于是自己给自己“背包袱”。基于利益少受损或不受损的考量,不少企业始终怠于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误以为员工主动解除合同可以不补偿、员工未签订合同就视为放弃、不签合同的不用给双倍赔偿。
  不难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造成劳动者和企业的两败俱伤,源于双方对这种合同的错误认识,以及在错误认识下主导了错误的做法。实际上,法律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上,既为劳动者设置了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告知、违反则承担赔偿的法定义务,也为企业应当签订而拒不签订合同的情形,设置了给予双倍赔偿的惩罚门槛,体现了依法保护双方权益的公平原则,双方都应无条件地遵守。
  因此,要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败俱伤”的负面效应,劳动者和企业显然都需要正确认识这种合同的含义,绝不能断章取义。对于企业来说,在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方面尤其要消除害怕被拖累的偏见,充分认识到员工通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寻求“铁饭碗”的愿景,是给自身创造价值的力量源泉,从而通过正确的认识,与员工一道,把双方的利益诉求主动规范在法律框架内,确保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美美与共地互惠劳资双方。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