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6月23日,马某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应聘的职务为司机,2020年8月10日,马某受某房地产公司指派到机场接客户,马某驾驶某房地产公司轿车在回单位的路上,经过积水路面,导致轿车发动机进水,不能使用。当日公司将车托运到修理厂,发生修车费用共计3万余元,双方因轿车赔偿事宜发生争议,故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那么马某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马某是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中马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系源于马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单位造成损失而起,双方系劳动关系。马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双方间系存在被管理、支配的特殊关系,系特殊主体。《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即本案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本案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起诉马某在履职中造成损害的行为,应该首先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结果不服的一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其坚持起诉,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那么,即使能够审理,本案马某是否应对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我国现行法律就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仅就几种情形下规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只有上述三种,本案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种情形,某房地产公司所诉的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能就马某履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得到赔偿。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可以在聘用前的资质审查、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赔偿、晋级奖励的规定等方面予以规定,以警示、约束员工行为,激励员工遵守工作纪律,避免损失发生,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作为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负责,避免惹官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