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张某在南京一家企业任职,去年7月,他主动联系人事部门要求开除他,以便他领取失业金。公司人事部门回复,该行为不符合公司规定,公司在无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无法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张某表示自己会故意旷工,公司人事部门对其进行一番劝说后,张某依然选择故意旷工。
随后,公司依据《奖惩条例》将张某开除,张某遂将公司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及其他费用。
案件审理中,该公司提供了张某与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证明张某曾主动要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的《奖惩条例》规定,连续12个月内旷工4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罚,张某对此签字确认,已知悉相关规定并将严格遵守。
法院认为,张某无故缺勤,公司依法依规认定张某旷工4次以上并无不当。因张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
网友声音
此次事件一经曝光,便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许多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有网友对这名员工表示了强烈谴责,认为其为骗取失业金的所作所为大有不妥,“公司真倒霉,竟然会有人觉得敲诈公司理所应当,不是自己的钱为什么要拿?”
也有网友认为该员工口中的失业金只是一个借口,实际目的在于从公司那里获得被无故辞退的经济补偿金,“他的重点不在于领失业金,而是想告企业违法开除,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毕竟失业金的额度有限,没有经济补偿金多。”
还有网友表示,企业应该完善相应的制度来应对这类情况。“该员工故意旷工在先,公司将其辞退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其它企业也要注意防范这类人。”
律师解读
律师指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就包括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过失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中,员工张某故意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失性辞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樊琴亚也表示,劳动者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信为本,遵循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