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职场人觉得,从公司里带走个笔、夹子、胶带等价格不贵的小物品,似乎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有一酒店员工,因私拿了几个桃子和酸奶,被公司开除了!其不服,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王小花(化名)于2015年6月入职某酒店,从事餐饮部厨房管事员职务,在职期间和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送达了规章制度,其中,第68页第1项规定“盗窃或企图盗窃酒店或员工个人财物”第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第3项规定,“无部门经理签发的许可,擅自将酒店的财物如餐具、食品、饮料、水果等带出酒店”第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王小花签收了该规章制度。
2018年7月27日中午,王小花拿走酸奶桃子放至更衣柜。随后,在下班时把它们放进包里带走,被查出。
2018年8月3日,公司解除与王小花的劳动合同,理由为她私自将公司物品(酸奶3盒、桃子5个)带出公司,属于严重违纪。王小花辩称自己身体不适,在厨房高温下工作没有胃口,只是拿了客人剩下未用的酸奶桃子作为午餐。
2018年8月6日,王小花申请劳动仲裁,表示入职时签订的规章制度系被迫签订,属于格式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未经民主评议;且她的违纪情节远未达到严重程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9054元。仲裁委驳回她的仲裁请求。
王小花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劳动者不仅触犯了公司的管理制度
也触犯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与王小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
首先,经查明,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议定且经公示。王小花亦对上述指南签字确认,故该指南应成为本案的处理依据。
其次,王小花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她的主张也并不能成为其可以私拿公司物品的合法理由。她拿取公司物品的价值虽有限,但其行为的性质不仅触犯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也触犯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
如果私拿价值小的物品的行为被宽容,而未严格依照公司制度处罚,那么对公司而言,可能引发其他员工争相私拿物品,对于王小花而言,若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则易至恶积而不可掩。公司的解除行为不仅是在公司内部严明纪律、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的必须,也是对原告行为的警示和良性引导。王小花也应通过此次事件深刻反思自身过失,在人生道路上引以为戒。
综上所述,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王小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在职场中一些看似小小的“顺手牵羊”行为,其实属于严重违纪,甚至会被解除劳动合同,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
相关案例
员工偷拿迎宾报纸被开除
2019年8月,上海某酒店大堂行李员张某将迎宾的4份解放日报藏于衣内带离酒店。事后,酒店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后张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结果。
员工私拿食堂鸡蛋被辞退
2015年8月,张某在夜班时私拿食堂鸡蛋,在煮时被发现。公司通知工会后,以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最后诉诸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审理认为,张某私拿鸡蛋并蒸煮的行为确属不当,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员工携带公司糖果被开除
2015年1月,朱某随身携带糖果下班被门卫发现,公司以其偷窃公司财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她不服,认为偷窃物品价值较小,不构成严重违纪,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所带之物金额大小,她的行为均属于偷窃公司财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员工偷拿2个苹果被开除
2012年10月,上海某酒店2名员工因饥饿,到厨房偷拿2个苹果。单位发现后,经工会同意,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2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不服,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请仲裁,最后诉诸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公司解聘有理,驳回员工诉请。
@职场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时候都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要贪图小便宜,私自拿取公司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