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王文涵)从事季节性棉花加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季节性用工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玉某分别于2020年、2021年、2022年在新疆阿拉尔市某公司生产期间工作,公司停工期间,玉某则到其他公司工作。后双方产生纠纷,公司否认与玉某存在劳动关系。玉某申请仲裁。2023年12月,仲裁裁定确认玉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该公司认为,公司是季节性棉花加工企业,玉某系公司临时招用的季节性劳务人员而非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系季节性用工,关键在于劳动关系存在从属性,不仅包括组织从属性,还包括人格从属性。玉某与阿拉尔市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同时,季节性用工也是因上诉人企业的经营性质所致,并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