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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

企业破产前把员工变“老板”逃避责任(主题)

法院判公司给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副题)


[字号: ]  2024-09-26   阅读次数: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9月13日,李明(化名)终于拿到了公司应该给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万元和拖欠工资4.3万元。一起将员工变“法定代表人”以此逃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让员工承担企业破产责任的纠纷告终。

大连市某化工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21年初更换公司副经理李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年薪60万元,非常吸引人,所以没多想就同意了。李明当上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后,还在市场监管部门备了案。

没多久,公司投资人找上门,称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要求将他的工资降到每月2万元,没过几天,李明发现自己无法乘坐飞机和高铁。原来公司欠货款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单位还钱。因单位账上没钱,李明被限制高消费。2022年2月,公司停发了他的工资,还将其社保转出,李明被解除劳动关系。李明找公司投资人理论,公司投资人表示,已向法院申请破产,让他在家等消息。

李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2个月工资。大连市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明是法定代表人,劳动关系无法确认,驳回请求。李明不服,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李明的社保由公司缴纳,工资按月发放。从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档案看,李明不是投资人,一直担任公司的副经理,近一年公司变更登记,李明由副经理变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已被破产管理组接管,破产管理人委托律师出庭,认为李明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每月给付李明的2万元不是工资,而是投资人给李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报酬,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无力再给付李明报酬,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同意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明一直担任该公司的副经理,与公司为劳动关系,公司在自主清算前变更李明为法定代表人,双方为劳动关系,公司在停发工资和社保后,曾经与李明协商将其社保转为“灵活就业”账户,李明还领取了失业金,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对于李明的请求予以支持。9月3日,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给付李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万元,并给付拖欠工资4.3万元。

王金海表示,有些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在注销或破产前将企业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其目的是让变更后的人承担企业破产的责任。因此,员工一定要慎重,因为一旦企业发生对外债务,变更后的员工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在单位自主清算时可能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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