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姜某某,于2023年起先后到沂南县四家食品公司就职,又在短时间内离职,4次到劳动仲裁申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其诉求主要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上班期间的工资、赔偿金、服装费等。上述几起案件的共同特点:一是频繁更换工作单位,在每个单位工作时间都比较短;二是与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三是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启示与思考】
姜某某的行为容易带来以下影响:一是占用仲裁资源,影响正常的仲裁秩序。二是容易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对立。
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一是企业要合规经营。企业要树立依法用工意识,强化合规管理,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防止带来不良影响。要通过强化管理,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要依法维权。劳动者入职后,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督促企业规范管理。三是仲裁机构对一定时间内多次申请仲裁的人员要重点关注,及时给予正确引导,提醒频繁跳槽不利于个人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