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王克曾经工作过的幸运之星数字娱乐公司在修订绩效管理制度时履行了以上民主程序。但是,因其不能举证证明这些程序的存在,在王克提出质疑并有员工出庭作证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公司一裁二审全部败诉,最后不得不向王克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9.9万元、忠诚服务基金22500元、绩效工资5000元。
工作九年被扣薪
员工辞职索赔偿
王克大学毕业后于2007年3月入职幸运之星数字娱乐公司担任制作管理部门动画师职务。
由于工作认真、业绩突出,2013年9月25日,王克入选公司核心团队,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享受公司为他提供的福利套餐:补充医疗保险、忠诚服务基金、父母健康体检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理等。
其中,关于忠诚服务基金的规定为:即日起,公司一次性奖励3万元存入王克在公司特设账户中,服务满3年后王克将有资格支取。具体支取步骤是:2016年9月30日支取账户余额75%,剩余25%留存在账户中,累计转入下一支取周期。
2016年3月13日,在公司已经工作9年的王克,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克的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5500元+绩效奖金5500元。公司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其进行绩效奖金分配。
同年8月22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主题为“组织结构变革及绩效管理制度改革”的电子邮件,称下个月开始将对公司制作管理中心进行改革,由目前的项目环节负责制改为制片人负责制,同时对制作人员在中心内部引入人才市场化流动机制,制片人对制作人员自由挑选,项目上表现优秀的得到奖励,没被任何项目选中的在空闲时间将只发基本工资。
公司这项改革措施实施后,王克没有被制片人选中并因此空闲一段时间。在公司扣除其绩效奖金后,他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辞职。
他书写的《被迫辞职通知》内容为:因公司存在不支付全额工资、未按照协议支付核心员工忠诚服务基金、未按照全额工资缴纳社保金和公积金等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故被迫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8月25日至9月25日欠发的工资5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9万元,发放应于2016年9月30日支付的核心员工忠诚服务基金22500元,各项总计12.65万元。
制度修订存瑕疵
有无异议查不清
对于王克的索赔请求,公司称其是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没有任何不正确、欠妥当的地方,坚决予以拒绝。不得已,王克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支持其以上诉求。
庭审中,公司辩称王克是其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制订的一切规章制度。公司依照制度停发王克相应的费用,是照章办事合理合法,无需向其补发或补偿任何费用。
王克认为,公司未经民主程序擅自修改规章制度,且损害员工切身利益,故公司依据这样的制度扣除其应得收入是违法的,必须予以纠正。
对于相关制度的修订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民主程序,公司举证证明其曾向制作管理中心全体员工发出《关于制作管理中心组织架构变革及整体规划会议通知》,组织召开了关于组织架构变革及绩效体系改革沟通宣导会。此后,又向中心员工发出电子邮件,通知《绩效管理制度》已经在前台公示,同时在企业内外网可查询,该制度公示30天,其中,9月份为试运行时间。
王克确认知悉公司发布的上述制度,但表示在公司召开员工会议时遭到激烈反对。为此,原公司员工梁某、刘某出庭作证予以证实。由此,王克认为,公司依据该制度扣发其绩效奖金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王克等人的上述质疑,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仲裁委认为,公司制定《绩效管理制度》等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规定时应经民主程序加以确定,但该公司不能提供有关职工或代表提出方案或意见及双方存在平等协商讨论过程的有效证据,故认定该制度的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依据此制度扣发王克2016年9月份的全部绩效工资缺乏合理依据,应予补发。
公司自感不违法
一裁二审全败诉
对于仲裁委的观点,公司不予认同。并称在争议双方均无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情况下,仲裁委便以企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确定为由加以否认是错误的。
对于仲裁委支持王克关于忠诚服务基金的主张,公司也有很大意见。公司认为,其设立忠诚服务基金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忠诚服务基金的发放方式,公司不给已离职的王克发放忠诚服务基金并无不当。况且,此前已经对此予以声明。
记者看到,王克的《忠诚服务基金支取证明》显示,其账户金额为3万元,支取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本次可支取金额为22500元。另附“支取证明使用说明”规定:本证明作为基金支取的唯一凭证,在规定的支取时间内,员工应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支取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忠诚服务基金不能提前支取;账户剩余金额留存在员工账户中,累计进入下一支取周期;本基金以鼓励员工长期服务为目的,因此,若员工与公司在2016年10月30日前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本支取证明自动作废,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承诺将无条件返还本支取证明。
此外,公司还于2016年10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各位核心员工,因近期公司资金紧张,忠诚服务基金推迟6个月发放。
王克认为,忠诚服务基金支取说明明确约定了该基金的支取时间,在该时间到来之前,公司既声明不给离职员工发放,又通知未离职的核心员工推迟半年发放。该行为看似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实质是毁约、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公司向王克发放的致核心员工通知及支取证明,王克有权按期限支取22500元的忠诚服务基金。而公司在“支取证明使用说明”中称若员工在约定期间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支取证明自动作废。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其承诺的支取时间相矛盾,而且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故对公司以此规定为由拒付王克忠诚服务基金的主张,仲裁委不予支持。
鉴于王克系因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故仲裁裁决该公司除应支付王克被扣发工资、忠诚服务金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9.9万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以与仲裁委相同的理由作出同样的判决。
公司不服该判决,又提起上诉。
2月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