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冒用他人身份会影响权益保障,还会让用人方利益受损
农民工李艳(化名)在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时,使用其妹妹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后来,李艳在工作中受伤,但因其受伤时是以其妹妹的名义缴纳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李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北京市通州区仲裁委不予受理。9月9日,在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主办的北京市(京津冀)第十九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该案入选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冒用身份入职受伤无法获赔
仲裁不予受理
2015年2月27日,李艳使用妹妹的身份证入职北京某公司,该公司亦用其妹妹的身份证及信息为其办理了社保保险登记。当年3月25日,李艳在工作中多处骨折。后经医院诊断其骨龄与其年龄信息不符,在公司多次追问下,李艳才告知公司真实身份信息。
2015年4月,公司为李艳重新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补签了劳动合同书,并为其办理了工伤认定。在此期间李艳的治疗费用由公司方面为其支付。2015年10月27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艳的事故伤害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如果不是冒用妹妹身份信息,她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但当公司为李艳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现因其受伤前是以其妹妹的身份缴纳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1月,李艳以个人原因为由与科技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2016年3月,李艳到北京市通州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
北京市通州区仲裁委审理认为,李艳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根据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此案中,用人单位已在李艳入职当月履行了社保缴纳义务,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能够支付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未认真审核身份
承担多重风险
记者注意到,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动者提供与实际身份不符信息的情况并不鲜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对《工人日报》记者说,“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中尤为复杂的是发生工伤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就此问题各地的判决也并不一致。
2016年6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认为,劳动者李某以他人名义入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要责任,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金额的70%;工厂未能认真核实其身份信息,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2013年11月,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认为,劳动者梅某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最终导致其未获工伤待遇,梅某具有直接的过错,但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亦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尤其是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时,其未尽审查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案例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了社保缴纳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与劳动者冒名入职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外,即使劳动者冒名入职,发生工伤后,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沈建峰说。
对此,沈建峰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对劳动者身份的审核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作为劳动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