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何欣)张女士是某保洁公司的保洁员,平日爱穿高跟鞋的她在一次工作中不慎摔倒致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保洁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近日,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4月24日下午,张女士上班期间穿着高跟鞋不慎滑倒受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4月27日,张女士将自己受伤一事告知保洁公司,并向公司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因公司拒绝支付张女士要求的赔偿费用,张女士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保洁公司认为,张女士摔伤地点不在其工作范围内,且事发时张女士穿着高跟鞋上班,有违公司规定。另外,张女士受伤时未通知公司,而是事后向公司索赔,因而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洁公司主张张女士受伤地点不在其工作范围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而张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其在从事保洁工作时穿着高跟鞋容易发生摔倒受伤的情况,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保洁公司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张女士自己则承担10%的责任。判令保洁公司向张女士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判决后,保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双方责任比例划分问题,保洁公司认可张女士是其公司员工,根据张女士受伤时间和地点可以认定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因此保洁公司应对张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张女士穿高跟鞋从事保洁工作,其应当预见到容易发生摔倒受伤的危险,可以减轻保洁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张女士承担10%的责任适当。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