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申请人田某于 2012年9月1日,被A公司招聘为保安,工作任务为保障商场内外消防安全和防偷防抢。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A公司安排田某每隔四天,上一个夜班(当日22:00点至次日8:00点),申请人认为,夜班属于直接、连续从事工作,应当认定夜班为法定的加班,A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而A公司每月只支付了夜班值班费,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2013年8月31日A公司根据田某的表现,告知田某公司终止其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签。随后,田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夜班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并与A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A公司认为,田某提出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规应当支付,但认为支付夜班加班工资的理由不成立。虽然有上夜班的事实,但田某对夜班的性质认定有误,夜班应定性为值班,且公司按月发放了夜班值班费。仲裁委在了解了以上实情后,进行了开庭前的调解,通过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劳动保障政策宣传解释以及背靠背的和解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 A公司支付了田某经济补偿,田某放弃追诉夜班加班费的诉求。
评析
本案查明田某上夜班的工作职责与白天正常上班的工作职责不相同,即田某上夜班不是正常上班工作的延续,夜班工作职责:在商场外进行间断巡逻,然后轮换,非巡逻时间可休息。公司按月发放了值班值班费,田某也按月领取了。综上,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加班,应当认定为值班。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性的任务,如看门、接听电话等。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是否延续了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职责,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另外,加班费的计算是法定的。譬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休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应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另外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对于值班费的计算,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