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刘某到日照某锻造公司从事车工工作。今年5月,双方因何时休年休假产生争议,刘某对锻造公司的行为不服,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仲裁委查明,锻造公司为经营管理需要,2016年度将车间工人的年休假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在2月1日至26日放假。
仲裁委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应按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知,是否休年休假、何时休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时,除跨年度安排的情形外,应考虑职工的意愿,但不是应征得职工的同意。也就是说,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时,受限于单位的统筹安排。本案中,刘某享受的春节假期已经超过其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与法定节假日的总和,对刘某来说,如此休假并未实际侵害他的合法权益。锻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并未违背立法本意。夏培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