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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


女村民窑场打工左脚受伤遭遇索赔难 律师: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字号: ]  2016-09-28   阅读次数:  来源:牡丹晚报    

  经本报记者协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律师: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包括工资和各类社会保险的保障
  □牡丹晚报记者 敏静
  昨日,拿到3000元赔偿费,成武县汶上集镇宝峰宝西村村民董春华的心稍微宽慰了一些。此前,她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6月17日,她在附近的窑场干活时左脚意外受伤,因为没有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发生争议。3个月过去了,她仍然没有与厂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左脚踝神经被切砖机切断,养伤三个多月仍无法行走
  9月25日,在成武县汶上集镇宝峰宝西村董春华的家中,记者看到,虽然已经在家养伤3个多月,但是,她的左脚依然无法正常行走,脚上缝合的疤痕清晰可见。
  说起那次意外,董春华至今仍心有余悸。
  据董春华介绍,她在窑场里负责切砖坯,由于当时切砖机的电闸出现了问题,站在切砖机上的她左脚瞬间被卷进机器里,鲜血直流。事故发生后,董春华被同事紧急送进医院,左脚踝缝合了7针。
  “当时,左脚踝一块肉被机器切掉,但万幸的是,骨头没有受伤。”董春华告诉牡丹晚报记者,由于伤情严重,担心出现感染,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但是,董春华受伤当天,丈夫刚做完手术,担心孩子无人照料,她咬着牙出了院。
  董春华说,由于没有住院治疗,她无法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
  牡丹晚报记者采访得知,今年年初,该窑场的所有人王先猛把窑场的切砖机承包给该村村民邱严现,而董春华正是邱严现招聘的工人;董春华受伤后,邱严现承担了当天的治疗费用、之后三次换药的费用。
  董春华告诉牡丹晚报记者,由于受伤的左脚迟迟没有完全恢复,9月15日,她在丈夫的陪同下到山东省立医院检查。经诊断,她左脚踝上的神经被切断,或许留下后遗症,医生叮嘱她需要很长时间的静养。
  这次检查加上路费,董春华共花费一千余元。当她再次联系邱严现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应该由他承担责任。董春华认为,自己是在窑场干活时受的伤,窑场的所有人王先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窑场法人:已将切砖机承包,不应该承担责任
  王先猛针对此事持什么态度?牡丹晚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他。
  王先猛表示,他已经将窑场里的切砖机承包给邱严现,工人也是由邱严现负责管理的,出现意外情况就应该由邱严现负责。
  王先猛告诉牡丹晚报记者,既然现在有工人出现了意外事故,他可以拿出2000元钱作为赔偿,但是,双方必须签订一份协议,董春华日后留下任何后遗症,均与他无关。
  仲裁:工伤达到一定级别可以出具鉴定报告,根据工伤级别要求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多次交涉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没有与窑场签订劳动合同的董春华在工作时受伤,能否享受工伤赔偿?为此,牡丹晚报记者咨询了成武县人社局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只要能够确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工作人员告诉牡丹晚报记者,董春华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确实是在窑场干活时受伤的,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享有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她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工伤达到10级以上,可以出具鉴定报告,根据工伤级别,要求窑场赔偿。”这名工作人员说,用工单位应该为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其法定义务,如果用工单位没有依法为董春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窑场法人王先猛要负担全部责任。
  根据成武县人社局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9月26日,董春华带着相关材料进行工伤鉴定,由于伤情没有达到10级及以上伤情,成武县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建议董春华与王先猛协商赔偿。
  得知这一鉴定结果,牡丹晚报记者再次联系了王先猛。经过记者的协调,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王先猛支付董春华3000元作为赔偿。
  律师:劳动合同是包括工资和各类社会保险的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那么,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必要?如果没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处理?就此问题,牡丹晚报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赵东全。
  赵东全表示,对于劳动者,书面的劳动合同至关重要,合同是包括工资和各类社会保险的保障,如有可能就应当签订合同。有时候,很多用工单位不给签署书面合同,这时,就应当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比如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必要时也可以录音录像,一旦有需要就可以马上提供。
  赵东全表示,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如果用工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伤应当赔付的费用由人社局承担;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伤费用就由用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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