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优秀案例 > 正文

返回首页

优秀案例

“押金” 条款完全无效

[字号: ]  2016-06-14   阅读次数: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小牛是某食品企业业务员,常年被企业外派联系业务。 由于业务员还要负责催讨货款,在入职时,该企业在和小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添加了一项协议:企业每月从小牛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保证金,逐月累加,用以抵冲未催讨到的货款,如货款全部到账,则可以在离职或退休时全部退还。工作两年来,小牛共被扣下了6100元的保证金。 今年, 小牛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在该企业工作,便提交了辞职申请。企业同意了他的辞职报告,并没有退还当初收取的6100元的保证金, 理由是小牛辞职当月的货款没有催讨到账。小牛在和公司协商数次无果后,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帮助他要回保证金。
  接到求助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详细调查,收集了企业收取小牛保证金的收据。随后约谈了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向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 责令企业10天内退还小牛的6100元保证金。 数天后, 小牛便拿回了他的保证金。
  《劳动合同法》 第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小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有货款催讨不到账,就不退还保证金这个协议,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已经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 小牛离职时, 企业更不能以劳动合同中的此项协议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
  用人单位应引以为戒的是,切勿在劳动合同中自行添加违反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否则不仅添加的条款无效, 还将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