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因司机急刹车,47岁的侯先生右手掌掌骨骨折。因无法提供交通部门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人社局)不予认定侯先生是工伤,侯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朝阳人社局重新认定其为工伤。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朝阳人社局副局长尹四清出庭应诉。
>>原告
下班途中受伤应属工伤
昨日上午的庭审,朝阳区人社局副局长尹四清出庭应诉。作为侯先生的劳动派遣单位,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慧博公司)也被法庭列为第三人出庭。
事发前,侯先生是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职工,被派遣至丰台交通支队西客站大队任交通协管员。2014年9月16日19时25分许,侯先生下班后乘坐661路公交车回家。在途经丰台区京港澳高速西道口辅路时,公交司机李某为躲闪穿越道路的行人紧急刹车,这导致侯先生右手第五掌骨骨折。
为讨要医疗费、误工费等,侯先生以城市交通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六公司)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北京一中院最后判定公交六公司赔偿侯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1.1万余元。
侯先生反映,公交急刹车时,他右手虽然受伤了,但感觉没多疼。因为自己是交通协管员,公交车上乘客都急于赶路,所以当时并没有报警。然而次日,侯先生感觉右手疼痛加重。去医院拍片才发现,其右手掌第五掌骨骨折。此后,侯先生也多次向公交公司及交通部门提出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但因现场已不存在而无法认定。
侯先生认为,该次事故是因为公交急刹车的单方交通事故,其又是在下班途中受伤,造成事故的又不是属于自身的主要责任,故应算是工伤。如果朝阳人社局能认定工伤,自己可以拿到六七万元的工伤补偿金等。
>>被告
原告申请工伤缺少证据
尹四清辩称,2014年10月11日,东方慧博公司为侯先生向朝阳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当日便告知东方慧博公司,需补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工伤认定相关规定,侯先生认定工伤需具备3个条件,第一是上下班途中,第二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第三是在该事故中,伤者应为非主要责任人。另外,认定工伤的依据还需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等相关法律文书。尹四清称,侯先生没有该项证据。
至于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基本确定侯先生是在回家途中受伤,侯先生已获得公交六公司的赔偿,应为不是主要责任人的证据,尹四清称,该份判决只是证明了该案属于城市运输合同纠纷,不是交通部门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故朝阳区人社局不能认定侯先生是工伤。
对此,东方慧博公司则辩称,其与侯先生只是劳动关系,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观点
应加强权利保护意识
昨天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指出,一般来说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权利意识,就是要求公民遇事采取理性措施,以维护或使得自己利益最佳,这也符合趋利避害的人性,而法律也正是符合或满足了该种规律,故自我保护是每个理性人应当具备的,所谓“自助者他助”就是这个道理。
刘莘认为,就该事而言,事发后侯先生首先应该选择报警,这样交通部门便可以及时固定证据。另外,侯先生其实也有及时补正的机会,比如次日,虽然现场消失了,但公交车内也有监控,交通部门可以查监控及时介入调查情况。再比如,侯先生可以向交通部门提交该案的判决书,以供交通部门予以认定,是否可出具其申请工伤的依据。“我国法律条文限定是严格的,如果认定工伤,得符合认定工伤的相关条件。侯先生第一要做的就是当场报警,由于没有报警,给之后申请工伤带来了很大困难。”刘莘称,目前,很多公民因为没有自身权利保护的意识,所以才导致了权益无法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