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门卫朱某,2013年3月22日晚,他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到石湾工农路20号之四的某无名物流公司,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当他看电视时感觉头痛,并开始呕吐、抽筋。物流公司员工见状,立即拨打110求助,随后被120送往禅城区中心医院抢救。因病性危重、生存机会渺茫,家属放弃抢救,3月24日7时40分宣告临床死亡。
认定结论:不能认定为工伤。佛山人社部门作出朱某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朱某的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应视同为工伤,随后申请行政复议。佛山人社局认为,朱某发病地点不是其工作地点及范围,朱某发病地点也不能认定为其工作场所的延伸,发病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不在其工作岗位上,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