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女子刘某是禅城某服装销售部员工,日常负责服装销售及送客人物料到修改点进行修改。2012年12月2日,她送物料到加工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脚受伤,左胫骨平台骨折。2013年2月5日到人社部门受理该工伤认定,于2013年4月1日作出工伤认定。但该公司称,刘某受伤属于擅自离开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擅自离守送物料到加工场并非刘某工作范畴,刘某违反用人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所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认定结论:认定工伤。人社部门受理后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人社部门认为,工作场所除了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外还包括职工来往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销售员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工作的必经区域,应当视为刘某工作场所的合理延续,属于工作场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