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伤者欧某是佛山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员。去年8月16日,下班后的他开摩托车前往季华大桥途中,在瓷海国际C区某陶瓷有限公司展厅门口,发现一辆停放的面包车着火燃烧,他打电话通知保安经理后到保安室拿灭火器去灭火。因车从内部自燃,灭火器从外部灭不了火,打烂车窗玻璃后用水枪也未能全灭车内火焰,他伸手进车窗打开车门,让其他保安队员喷灭余下的火种,右手被车窗玻璃割伤,诊断为右环指挫裂伤。事后,因为救火受伤被确认见义勇为,但欧某物业公司不承认欧某本次受伤为工伤。
认定结论:视同为工伤。佛山人社部门认为,职工参与抢险救灾,虽然可能与本职工作没有必然直接关系,但这种行为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提倡与保护,职工因此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保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工伤认定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的限制,因此视同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