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赵某大学毕业后到某修理厂工作已逾两年。前不久休婚假,用人单位却扣了她的年休假。她对此不服,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后申请劳动仲裁。因申请仲裁没有上班,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扣发了她的工资。请问,申请仲裁期间是否属于旷工,用人单位能扣发她的工资吗?
读者 杜爱龙
主持人解答如下: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由此可知,将婚假扣作年休假的做法是违法的。而劳动法第77条、第51条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和原劳动部出台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由此可见,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社会活动除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外,还包括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赵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出庭期间从事的活动应视为社会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应扣发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