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10月,某市劳动监察部门监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都是两份,于是怀疑该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经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与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备案,但一直没有将合同文本交付一份给劳动者。劳动监察员指出了公司的错误做法,发出了限期改正指令书。
[违法行为]
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书。
[常见情形]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2、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3、违反试用期规定(试用期时间过长、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等);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主体违反规定:劳动者未达到就业年龄、用人单位不适格;再如内容违反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风险]
1、赔偿损失(上述情形之一、二);2、支付赔偿金(上述情形之之三);3、员工流失(上述情形之四);4、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情形之四);5、合同丧失效力或部分丧失效力(上述情形之四、五、六)
[防范措施]
1、劳动合同载明必备条款(上述情形之一);2、劳动合同由企业和员工各执一份(上述情形之二);3、依法约定试用期(上述情形之三);4、合法公平签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之四、五、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