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用工中常见的劳动合同类型,在实践中出现了劳动者向用工单位辞职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作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正确区分何为用人单位、何为用工单位,如果只向用工单位辞职,而用人单位对辞职一事并不知情,可能会构成违纪并给自己造成损失。
所谓劳务派遣,就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劳动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其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而非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因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辞退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是否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向其提出的辞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于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能接受被派遣劳动者辞职的只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 因此如果劳动者只是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即便被批准也是无效的申请。相关规定可以参照《劳动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第二节劳务派遣第57条至第6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