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优秀案例 > 正文

返回首页

优秀案例


“包工头”赵某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字号: ]  2014-12-30   阅读次数:  来源:法制网    

   
    2012年6月1日,某建筑工地工人秦某等26名工人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集体投诉,反映建筑工地“包工头”赵某拖欠工资17余万元。通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赵某于2011年6月分包了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南通市高新区某项目的装饰工程,随后赵某招用秦某等26名工人施工,并承诺于2011年底结清工人工资。赵某分包的装饰工程于2011年10月施工结束,并于2012年1月17日与某建筑公司结清所有工程款22余万元,赵某以各种借口拖欠秦某等26名工人工资17余万元,赵某从2012年3月起关闭手机并逃匿。通州区人社局于2012年9月11日,向赵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赵某仍然置之不理。
    通州区人社局将赵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至通州区公安局,通州区公安局接收案件后决定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赵某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12年10月29日,赵某被警方抓获。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对此案开庭审理,赵某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涉及人数多,数额较大,社会危害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于重惩,鉴于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积极付清工人工资,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