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伤认定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一旦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常常以与受害的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便会产生争议。
案件回放:
2012年2月,刘某在a公司做车间工人,公司与刘某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后刘某因工受伤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由于公司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导致无法办理工伤认定。
2012年6月,刘某到仲裁部门申请确认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公司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随后,刘某按程序认定了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8级。因协商赔偿未果,刘某又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2多万元。
仲裁裁判要旨:
仲裁部门审理认为,由于a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按规定刘某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应由公司来承担,裁决公司支付刘某各项工伤待遇费用9万余元。
汪宇律师评析:
目前,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的基本程序为:申请工伤认定(如不服工伤认定结果,需提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如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由于刘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则必须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刘某经过三次法律程序才最终确认劳动关系,经过长达二年之久的维权,最终获得赔偿。
重要提示:
一、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否则员工一旦发生工伤,由于没有工伤保险,则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显然用人单位得不偿失。
二、对劳动者而言,应了解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留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最好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刘某马拉松式的维权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