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1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2012年,王某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其与公司达成工伤一次性处理及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2012年7月31日起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协议签订以后,王某仍在该公司上班。2013年3月,王某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法院释法,公司意识到其未与王某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李某支付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惩罚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签订书面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只要存在用工,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排除后续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故在因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仍需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