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姜某是一名东北小伙子,2000年到青岛打工,经人介绍到某机械制造公司打工。该公司看姜某是外地人,为节省费用支出,未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只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00元。2001年3月,姜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右臂卷入,经医院治疗,右上臂截肢,经青岛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三级,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此后,该机械制造公司按月向姜某支付伤残抚恤金。姜某考虑到自己家住东北,每月领取伤残抚恤金不方便,而且该机械制造公司以后如果出现破产、关闭等情形,其工伤待遇则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公司认为姜某要求数额太大,其无力承担。姜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处理]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姜某因工负伤,伤残等级达到三级,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该机械制造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第五条规定,可向企业申请一次性领取相关待遇,最终裁决该机械制造公司向姜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二十余万元。
[提示] 该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在招用外来用工时,为节省费用不与职工签订合同,不为职工缴纳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生病住院,由于企业未缴纳工伤和医疗保险,因此职工相关待遇无法纳入社会统筹,只能由企业承担,而企业往往因为工伤、医疗待遇费用较大而不愿承担,如此职工只有诉诸法律,处理的结果往往只能以企业败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