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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


"停薪留职"期满不回单位上班,可作除名处理

[字号: ]  2014-10-24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案情] 冉某是某化工厂职工,1998年3月向厂提出申请“停薪留职”,经企业批准后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停薪留职”协议书。2000年4月“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到冉某未回厂上班,2000年6月,该化工厂对冉某做出除名处理,冉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处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对冉某与某化工厂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予以认定,该协议期满后,冉某未回单位上班,也未向单位提起上岗申请,该化工厂对冉某按旷工处理并无不当,自2000年4月至6月,冉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企业可对其做出除名处理。
[提示] 因“停薪留职”引发的争议近几年来已呈逐步减少的趋势,对于此类情况,劳动部办公厅曾于1994年2月8日下发的《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指出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既未要求回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可对其做除名处理。本案中,冉某“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回单位上班,也未提出上岗申请,连续旷工超过15天,单位对其做出除名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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