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辛某1999年大学毕业后到某公司工作,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根据辛某大学所学专业,该劳动合同约定工种为设计。2001年6月该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公司内部人员亦做了相应调整,于是该公司将辛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做业务员。辛某提出应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其安排工作,但该公司称劳动合同是前任法人代表签订的,更换新的法人代表后,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处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辛某所述情况属实,便向企业解释相应政策,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尽快对公司人员作出调整后安排辛某合适的岗位工作,辛某亦表示接受,主动撤回仲裁申请。
[提示]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代表企业,而不是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影响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