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申请人游某某要求被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支付2013年12个月年度奖金发生争议,于2014年3月26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于当日立案并组庭处理。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双方达成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第3条的规定,本人的年度奖金至今仍未发放。经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处其他高管(雇员)的年度奖金均已于2014年1月29日通过建设银行支付。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在上一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六十(6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上一年度的全部年度奖金。因此,申请人2013年度12个月的年度奖金12个月×12500元/月=150000元,被申请人应依约支付。
被申请人辩称:2013年1月28日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了高管人员劳动合同书,合同书第三条第1项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实行年薪制,包括年度基薪+年度奖金,年度基薪与年度奖金的比例为5:5。合同书第三条第一项第2款明确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雇员当年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也就是说,申请人年度奖金是否发放,需要由董事会根据其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不一定必需发放年度奖金。答辩人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召开了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会议决议,根据2013年公司业绩和高管人员劳动合同,不向高管人员发放2013年度奖金。因此,答辩人没有向申请人发放年度奖金,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0年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副总经理,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绩效考核、干部任用等工作。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3年12月3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年度基薪已按合同约定发放,12500元/月,年度奖金未发放。
2013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由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离职协议》,就相关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执行完毕。被申请人出具了书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
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是2013年1月28日,合同期限从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工资实行年薪制:包括年度基薪+年度奖金。年度基薪:年度奖金的比例为5:5。申请人年度工资总额(税前)(包括年度基薪+年度奖金)为300000元。年度基薪为150000元(公司代扣代缴税前的金额),按月支付基薪12500元。年度奖金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雇员当年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在上一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60日内向雇员支付上一年度的全部年度奖金。
201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作出3号决议:根据公司去年业绩和高管人员劳动合同,不向高管人员发放2013年度奖金。
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确实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但同时被申请人已经按月支付了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并什么没有错误。被申请人不支付年度奖金也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第2款明确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雇员当年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也就是说,申请人年度奖金是否发放,需要由董事会根据其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确定,201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作出3号决议:根据公司去年业绩和高管人员劳动合同,不向高管人员发放2013年度奖金。所以不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第二种意见:按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工资实行年薪制:包括年度基薪+年度奖金。年度奖金属于申请人工资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被申请人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第三号决议称根据公司去年业绩和高管人员劳动合同,作出不向高管人员发放2013年度奖金的决定,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供该决议据以作出的依据,该决议也未经全体高管人员同意及公示。被申请人以单方面作出的董事会3号决议为由,不为申请人发放年度奖金的做法错误,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年度奖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市劳动人事仲裁委采纳第二种意见。
点评:薪酬待遇是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薪酬制度时,制定过程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即,公司的年度奖发放应当更加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