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赵某是某玩具公司一名保安,1999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2001年3月8日,该公司财务科保险柜被撬,失窃现金10万余元。公安机关认为赵某有重大做案嫌疑,于2001年3月10日将其拘留。2001年3月15日,该玩具公司以赵某盗窃被拘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赵某的做案嫌疑,并将赵某释放。赵某得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处理情况: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为,赵某只是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羁押,是否存在该犯罪事实还未查清核实,该公司在赵某的犯罪事实尚未被确认时就决定解决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妥的。因此裁决撤销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
本案中赵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只是由于其与盗窃事件有牵连的嫌疑,公安机关并没有证明赵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用人单位只能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而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前个别用人单位仍存在“只要被公安机关拘留,就不能要了”的说法,这是对职工不负责任的,这样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问题也是不严肃、不慎重的,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