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劳动监察机构检查某针织厂时发现,该厂车间工人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9小时,周六工作8小时。周六安排工作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周一至周五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工资。
处理情况:
是否以超时加班为由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监察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劳部发[1997]271号“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含周六、周日加班”的答复,单位每月累计加班时间达50多个小时,违反劳动法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并按受侵害职工数对该单位进行处罚。
另一种相反的意见认为: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是指非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包含休息日安排工作,因为法律用了“延长”这个词。如果非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也是延长工作时间,那么是不是也可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150%的工资报酬呢?
案例分析:
比较两种意见,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遵照劳动部的答复意见,认定该针织厂加班超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严肃处理。
最终,劳动监察机构依据条例第24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调整工作时间,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0元罚款(100元/人*1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