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几年前,小钱通过本市人才市场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当时企业与小钱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期满前,企业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本合同自然顺延一年。
今年3月中旬,企业人事部门突然口头通知小钱,月底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几天后小钱去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小钱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必须卧床休息。于是小钱就在家安心养病,并将病假单交给部门领导。
4月中旬,小钱突然收到企业寄来的退工通知单,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小钱尽快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小钱收到退工通知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尚在病休之中,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与企业理论,但经多次交涉未果。小钱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向他们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撤消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小钱认为:自己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并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合同期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也理应顺延到医疗期满,企业才可以与其终止合同,现在企业坚持要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终止合同的决定,应该与本人恢复劳动关系。
企业则认为:企业已经事先通知小钱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所以他去开病假,小钱的做法缺乏诚信,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即行终止。所以,小钱与企业之间已经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对小钱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钱在合同期满前已经病假,且有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所以,企业就不能与小钱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继续与小钱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最后,处理结果:企业不得与小钱终止劳动关系,应继续与小钱履行劳动合同。
实案实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在医疗期内,但劳动合同已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合同期已满,不再与其续签合同而终止其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规定情形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
即使企业事先告诉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只要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就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是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所以本案小钱虽然合同期满,但是,小钱尚在医疗期内,即使双方合同期已满,但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至上述情形消失。因此,企业应该与小钱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与小钱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