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阮某在人才市场找了一份工作。阮某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给阮某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试用期结束后,每月工资1500元。阮某感觉试用期的工资与试用期结束后的工资差距太大,想知道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和试用期的工资有没有规定?如果有,是怎样规定的?
案情分析:现行《劳动合同法》和最新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和试用期的工资均有明确规定,从情况来看,这家用人单位在给阮某的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的约定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的,阮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涉及政策:《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案例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阮某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1500元,根据上述规定,阮某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1200元(1500×80%),并且试用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