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
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有关政策
1、建立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2、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规定执行。
3、开展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改革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的规定,落实因事设岗、公开竞聘、业内评价、聘用管理等规定,实行自主评价、按岗聘用、颁发聘书。
4、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事业单位凡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核准的岗位限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6、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下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各县区和市直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要求。
8、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依据。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9、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0、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可以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中级职称。
12、办理我市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职称确定和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根据国家、省相关职称政策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和外地调入人员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7〕97号)规定执行。市人社局专技处每月1-10号集中办理职称认定审批手续,并对职称认定材料进行统一编号。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认真执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基本任职条件(各系列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标准条件未修订完成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硕士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或博士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晋升中级资格的须任初级职务满4年,晋升副高级资格的须任中级职务满5年,晋升正高级资格的须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聘任时间以聘书或聘文为准,任职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2、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
4、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任职年限内,继续教育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我市本年度关于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如下:直接申报员级或助级资格的,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员级申报助级资格的,完成近三年(2016-2018)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晋升中级资格的,完成近四年(2015-2018)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晋升高级资格(含中级晋升副高级和副高级晋升正高级)的,完成近五年(2014-2018)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以申报评审时提供的《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认证的学时数量为依据。
5、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明确可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取得职业资格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1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24.128.251.110:8185/)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申报人员须登录该系统进行个人用户注册,并通过该系统完成网络版申报材料的报送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纸质版的打印。在申报人员个人进行注册和申报前,其所在单位必须提前进行用户注册。除申报人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和各级人社部门也须提前进行用户注册,并按照纸质版申报材料的报送路径设置好相应的网上申报路径。《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的操作手册(V2.0版)可登录市人社局网站“热点查询”栏目下载学习。申报2018年度中、初级职称的人员请登录市人社局网站“热点查询”栏目下载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3、纸质版《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其他书面评审材料应严格按照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的具体通知要求报送,不得随意修改表格式样。各级各部门在对网络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需将其与纸质版材料进行严格比对,确保一致。
三、材料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做好申报前公示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二)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向市人社局呈报评审工作方案前,须通过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等方式对申报人员学历的真伪逐一进行核实,通过查阅评审公布文件等方式对申报人员专技资格证书的真伪逐一进行核实,通过审核聘用备案材料等方式对申报人员的聘文(聘书)逐一进行核实,并就包括上述证件在内的一应评审材料的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连同评审工作方案一并报市人社局。
(三)委托评审
申报人数较少的系列,由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市人社局出具委托函后,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统一报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各项晋升条件应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须由省级人事主管部门或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函并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四)材料呈报
向省高评委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呈报;向市级评委会推荐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县区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呈报,市直单位的由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呈报。凡未经各级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单位)人事机构审核盖章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各级人社部门呈报材料须使用职称专用章,市直各部门(单位)呈报材料须使用人事专用章。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1、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遴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专家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2、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设区的市组建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05号)要求和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组建临沂市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市经信委人事科,负责本市高级经济师资格的评审工作。继续授权市卫计委、市教育局等部门组建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等系列(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3、继续授权市教育局、市经信委等部门组建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等系列(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部门同时组建相应专业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各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继续授权天元集团组建本集团建设工程中级和初级评审委员会,继续授权临沂市公安局组建全市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初级评审委员会。
4、未经授权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组建情况和业务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二)评委会评审
1、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审,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内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评审质量。各级评委会应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评审评价。
3、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高评委单独评审。除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原则上不再破格申报各系列中级和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将申报材料按市直事业、县(区)事业、乡镇事业和企业分类汇总,填写《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连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情况表》和评审材料审核情况报告一并报评委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评审。
五、评审结果核准公布及证件发放
(一)异议期公示
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异议期为15天。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委会办事机构。
(二)核准公布
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在异议期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备案要求的,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会同人社部门联合行文公布。
(三)证书发放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发放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县区、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监督督查
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办事机构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制定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须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文件正式印发后须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自查实之月起未满五年的不准其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建立职称诚信制度
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在行政监管、行政便利、财政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
七、申报评审工作进度
2018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为:8-9月,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印发本系列(专业)报送评审材料的通知(其中我市自行组织评审的高级资格报送评审材料通知须同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受理、审核、汇总评审材料,并向人社部门报送评审方案;10-11月,各系列(专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异议期公示,并向人社部门报送评审通过人员评审材料进行审核;12月,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准公布。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2018年度临沂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