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进一步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制定或修订高校岗位评聘标准。各高校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高校制定或修订岗位评聘标准,应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查。评聘标准须在本单位竞聘前30个工作日公开公布,方可生效,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高校在完成岗位评聘标准制定或修订之前不得组织评聘工作。
二、严格职称评聘程序。各高校应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规定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组建职称评聘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高校应当在职称评聘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结果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统一制作电子证书,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自主评聘有关档案材料应当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聘全过程可追溯。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建立职称自主评聘诚信承诺制,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开展抽查,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通报抽查、巡查情况。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市教育局人事科)
原文链接:《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