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评审委员会,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授权设区的市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6号)要求和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组建临沂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的评审,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卫计委;组建临沂市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的评审,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局;组建临沂市工程技术、建设工程技术等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市经信委、市住建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继续授权市教育局、市经信委等部门组建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等系列(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各中级评审委员会授权部门同时组建相应专业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各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天元集团组建本集团建设工程中级和初级评审委员会。继续授权临沂市公安局组建全市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初级评审委员会;继续授权兰陵集团组建本集团酿造工程初级评审委员会。
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组建情况详见附件1。未经授权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申报人数较少的系列,由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汇总并联系委托评审事宜,经市人社局出具委托函后,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统一报送。委托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各项晋升条件应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须由其具有评审权限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并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已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可按经济专业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
二、分类申报,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
凡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实行按岗评审的县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和岗位要求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实行评聘分开的县区、部门和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推荐参评人数由各县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与事业单位岗位、待遇挂钩。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应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要求,在核准的岗位设置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根据《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发〔2008〕30号)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推荐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字〔2014〕368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4〕84号)规定,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岗位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见习期满并达到规定年限的(不含中小学系列和以考代评系列),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中小学系列职称的,需通过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在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的会计、经济、卫生、计算机软件等系列专业岗位上工作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需通过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来取得任职资格。
三、科学制定标准条件,进一步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
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认真执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基本任职条件。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以上学历;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以上学历必须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凡是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不能作为晋升的依据。取得第二学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专业证书”不能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学历。晋升中级的任初级职务满4年,晋升副高级的任中级职务满5年,晋升正高级的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聘任时间以聘书或聘文为准,任职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硕士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或博士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不具备晋升条件的申报材料,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一律不得受理。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均可作为依据,具体要求由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凡申报高级职称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要求且符合《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考试和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5〕62号)规定的,经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由市直呈报部门在呈报当年度评审材料时集中报送市人社局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发〔2016〕55号)规定,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任职年限内,继续教育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高评委单独评审。除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原则上不再破格申报各系列中级、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按照《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规定,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按照我省贯彻国办发〔2015〕87号文件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申报程序,进一步创新评审评价办法
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继续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签字。
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申报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说课、答辩,接受有关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评价,并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群众公认度测评,测评结果随“六公开”监督卡一并报送。单位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做好评前公示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及对申报人的推荐排序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所在单位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主管部门须在主管部门意见栏填写“材料属实,同意呈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向市人社局呈报评审材料前须通过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等方式对申报人员学历的真伪逐一进行核实。
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呈报;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县区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呈报,市直单位的由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呈报。凡未经各级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单位)人事机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各级人社部门呈报材料须使用职称专用章,市直各部门(单位)呈报材料须使用人事专用章。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将申报材料按市直事业、县(区)事业、乡镇事业和企业分四类汇总,填写《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连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参评人员学历真伪核实情况报告书一并报评委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受理情况,假证查处情况,评审委员会组建意见,专业能力测评办法和评审工作程序等。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制定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文件正式印发后须报市人社局备案。
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遴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专家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各级评委会成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三次。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审,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内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评审质量。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全面客观地向评审委员会汇报情况,提供材料。评审期间,评委会执行委员要认真细致地审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结合申报材料、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和单位推荐意见等情况,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各级评委会应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地评审评价。
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和各级呈报部门信息网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准并行文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我市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名单,须报省人社厅备案同意并赋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统一编号后,按规定权限行文公布。
报送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的审核备案材料,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审核材料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5〕64号)规定办理。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委会办事机构。
五、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
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评审结果核准备案材料时,将本年度违纪违规的人员名单、违纪违规事由及处理结果同时上报。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201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为:8至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0至11月组织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职技校教师及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按照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继续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申报人员须登录网站http://sdzc.sdeic.gov.cn注册个人账户并填报打印“一览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使用的其他表格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 “下载中心”进行下载或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网站查询。纸质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严格按《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5〕63号)要求办理,不得随意增加、减少、修改表格的式样。各级各部门在对网络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需将其与纸质版材料进行严格比对,确保一致。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各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部署、实施及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是坚持科学人才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全省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要加强组织管理,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1、2016年度临沂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点此下载】
2、2016年度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参照表【点此下载】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