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首先到立案调解庭递交仲裁申请和证据材料,经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在五日内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经审查后不予受理的,在五日内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受理仲裁请求后五日内将仲裁庭审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对仲裁委裁决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起诉书副本送交我委。期满不起诉,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