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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欠薪专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理指南


[字号: ]  2021-11-10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局    

项目

项目内容

办事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理

适用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办理机构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地点

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

咨询电话

0539-8321138

提交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春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对象

劳动者与驻临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驻临军队聘用单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及市市场监管局(不含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包括在市级市场监管局注册、住所地在各县区街道、村居内的企业)

办理期限

1、自收到仲裁申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送达申请人。

2、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5、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以上所述“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放证件或证明

法律效力

1、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2、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有异议,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权力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所需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明确的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捺印确认)。

(二)身份证明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 (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被申请人为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委托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

当事人首先到立案调解庭递交仲裁申请和证据材料,经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在五日内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经审查后不予受理的,在五日内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受理仲裁请求后五日内将仲裁庭审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对仲裁委裁决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起诉书副本送交我委。期满不起诉,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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