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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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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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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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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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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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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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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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015-2018年,对在临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民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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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企业法人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企业财务报表。
(5)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招用人员的需同时提供工资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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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月10日前到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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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初审、实地查验审核。
2、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核实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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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社〔2011〕105号)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39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临人社发〔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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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岗位
开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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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人员,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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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申请补贴时的招用人员名单。
(5)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6)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
(7)工资发放表。
(8)为吸纳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缴费明细账(单)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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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月10日前到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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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初审、实地查验审核。
2、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核实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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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39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临人社发〔2015〕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75号);(临财社〔201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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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
贷款及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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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临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及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在临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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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
(3)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以上人员均需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4)《工商营业执照》
(5)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6)反担保证明;
(7)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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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日完成资格审查;经办银行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担保机构2个工作日完成反担保审查。
3、经办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1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时间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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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市、县、区人力资源开发办负责资格审查,接收材料。
2、担保机构负责反担保审查。
3、经办银行负责现场核贷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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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临财金〔2013〕3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五部门《关于进一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临人社办发〔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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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社保补贴和
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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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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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报告
(2)承诺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报审批表》
(5)《月度核算表》
(6)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8)工资发放证明
(9)身份证复印件
(10)《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11)劳动合同复印件
(12)去年补贴资金入账证明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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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直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人员备案;其他县(区)机构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各单位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复审,经各级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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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核实。
2、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审批。
3、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县(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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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临财社〔2011〕105号)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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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
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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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本市(县、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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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3)《临沂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登记表》
(4)灵活就业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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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复审并汇总,经县区级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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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受理初审。
2、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受理复审。
3、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审批,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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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临财社〔201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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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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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社会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要求的农村劳动者,按每人12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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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临沂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批表》
(3)被介绍人出具的免费介绍就业声明;免费介绍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
(4)免费介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以及派遣期内的各类院校毕业生的毕业证等复印件;
(5)免费介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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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复核;
4、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
5、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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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备案。
2、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审批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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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临财社〔201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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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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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3〕23号)规定范围的基础上,扩展到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照《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需要设置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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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申请报告;
(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审批表》;
(5)《月度核算表》;
(6)《经批准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7)社保处开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工资发放证明;
(9)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劳动合同复印件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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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直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人员备案;其他县(区)机构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各单位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复审,经各级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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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核实。
2、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审批。
3、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县(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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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13〕226号)
《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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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技能培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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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企业在职职工、残疾人、退伍军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等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学员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正常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重复申请。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015年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70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创业培训1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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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培训人员信息汇总表
(3)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单
(4)开班申请、结业申请、教学计划书
(5)考勤表
(6)培训机构培训补助资金代领协议书
(7)身份证复印
(8)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9)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材料
(10)《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11)行政性事业票据或税务部门出具正规发票
(12)开户银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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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培训机构提交完材料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所上报的材料仔细审核把关,对上报学员进行电话回访核实。就培训质量、时间、鉴定考核等进行询问,电话回访率达到100%。对未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和教学质量以及未就业等要求的学员在审核补贴资金时按规定进行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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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区人社部门对所属培训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备案。
2、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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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6号)
《关于支持企业二次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临人社发〔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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