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的规定,我局决定自4月20日至6月30日,对市属各类用人单位2014年度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有关情况开展书面材料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及港澳台企业驻临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重点是2014年被职工举报投诉的较多单位和2014年未重点审查的单位。
二、年审的权限分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有关规定,今年年审权的权限分工是:
(一)省人社厅委托审查的中央属、省属驻临沂用人单位由市人社局负责审查。
(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地在兰山、罗庄、河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由市人社局负责审查。其他用人单位由其所在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审查,审查结果上报市局。
三、年审内容
主要审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招用人员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和职业培训的情况,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等。
四、审查步骤
(一)准备宣传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下发年审文件、制定年审方案、发布年审通告。
(二)单位自查阶段(5月4日至5月15日):请各用人单位到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审办公室领取《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登记表》(或登录临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www.lyrs.gov.cn)下载,事业单位登记表单独注明)、委托书,根据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填写打印年审表格,并对本单位2014年度遵守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三)集中审查阶段(5月18日至6月20日):采取实地检查、集中报查和同步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对纳入重点审查的单位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按计划时间安排及时报我局年审办公室审查。2012年度和2013年度初审合格的用人单位,今年不作为重点,只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登记表》。同时,在审查过程中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并视整改情况依法处理。
(四)分析总结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对全市年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调整完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库。
五、审查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填报的《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登记表》及单位自查报告、临沂市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用人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
(三)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内部规章制度文本;
(四)2014年1至12月份经职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表;
(五)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和2014年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全部资料,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六)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复函、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裁减人员的证明材料,实行综合计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批复,落实带薪休假有关规定的材料;
(七)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八)2014年度1至12月份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会计凭证、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2014年向职工收取财物收据原始存根;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措施及有关材料;
(十)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十二)使用实习生的用人单位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生名单和学生证复印件。
六、审查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依法参加。年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执法方式,依法参加年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市属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搞好自查,积极主动地配合年审工作。通过年审,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自觉规范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真实准确,按时参加。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要求在年审通知规定时间内到我局年审办公室领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真实完整填写《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登记表》,在自查的基础上,携带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按时参加年审。
(三)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严格审查程序,对不参加年审或经审查发现违法行为限期没有改正的用人单位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行政处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今后单位评先树优、评劳模、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时,作为失信单位对待,审核时不予通过,不出具诚信证明。
年审办公室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73号
联系电话:0539-8139860、8139170
附件:1、委托书
2、企业单位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登记表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登记表
4、年审有关法律依据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