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院: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社会保障卡余额)可用于支付个人住院、门诊慢性病起付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自2015年3月1日起,参保职工在全市定点医院刷卡结算时个人账户余额自动冲减个人负担的现金支付部分。
各定点医院要在结算窗口等显要位置对参保职工进行提示,并对HIS程序进行完善使用“个人账户使用标志”,增加住院个人账户金对账汇总数据。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辖区内的定点医院做好结算程序对接工作,确保城镇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自动冲减工作顺利进行。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2015年2月26日